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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辦理「臺南市中西區府中街98巷排水改善工程」於貴市中西區永華段 271地號土地
用地償金發放民眾所提異議,報請本部核定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6.09. 內授營環字第1090810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9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 109年 5月22日南市水雨字第1090609659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
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
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三、依前開意旨,僅於對施工處所、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額度發生異議時,始由中央主管
機關法定核定問題。本案如係土地所有人希以徵收土地方式辦理,而非對償金額度異議
,則非本部核定範疇。另,本案之下水道工程,如已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埋設下水
道管渠或設備,始有本法第14條第 1項之適用,併請貴局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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