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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 1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109.07.09. 廳少家二字第10900150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9日
主旨:有關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條第 1項是否為強行規定等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年 5月18日北院忠家坤 109年度家聲抗35字第1099013568號函。
二、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係本院基於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 6項之授權所訂定之
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條第 1項規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法院裁定酌給
程序監理人之酬金數額,自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又前開酬金之額度並無得經當事人
同意不受限制之除外規定,故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報酬時,縱當事人同意給付法定額
度外之報酬,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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