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 2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07.14. 環署水字第10900529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14日
    主旨: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 2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 7月 2日北市環水字第1093044773號函。
     二、查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 2項之立法說明略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
       公共建設服務,家戶無法自行決定污水下水道的興建與接管。…基於下水道主管機關
       已公告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政府提供之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
       管妥善處理污水,是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而逕為排放之家戶,仍應徵收水污染防
       治費…。」由於該項規定係以污水下水道建設已到達區域內之家戶污水應妥善處理為
       意旨,故條文所稱之下水道係指「公共污水下水道」。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