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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下水道法第 8條及暨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 4條認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7.07. 內授營環字第10908118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7日
一、復貴局 109年 6月16日新北水設字第1091099886號函。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 8條規定略以「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 4條所稱「新開發工業區
」為:(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二)事業於政府依
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 2公頃以上者。除前開情形外,主管機關
並得對產生污染量與前述規模相當且有污染之虞之地區或場所,指定其應設置專用下水
道。貴局輔導之既有工廠,是否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請本諸權責衡酌當地環境特性,依
前開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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