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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裁定之確定死亡時間明顯錯誤,戶政事務所得否請法院變更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9.08.05.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1769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5日
主旨:有關死亡宣告裁定確定死亡之時明顯錯誤,為正確辦理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得否請
法院變更原裁定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年 6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2907號函。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 160條立法說明揭明:「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如發現受宣告死亡之
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受宣告死亡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
請撤銷或變更該宣告死亡之裁定。」故得依該條提出聲請者,以受宣告死亡之人、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為限。至戶政機關是否為適格聲請人,事涉法官認事用法之審判核
心事項,本院尊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貴部來文所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
08年度亡字第11號死亡宣告裁定,該院業於 109年 6月18日裁定更正宣告死亡之時,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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