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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往不同級別偏遠地區後,地域加給年資加成得否合併計算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08.07. 總處給字第1090038503號E-mail回
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7日
一、查「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附則 4規定:「本表自79年 7月 1日起算,每服
務當地時間滿 1年,按俸額加 2%計給,最高以本表所列各級最高比例為限;其服務於
本表各山僻、離島地區之年資得合併採計。」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 5月30日局
給字第0920054040號書函略以,如原服務於第 1級偏遠地區未達該級次所訂年資加成之
上限者,於調任第 2( 3、 4)級山僻、離島地區服務時,得合併採計服務年資。至原
服務於第 1級偏遠地區並支給年資加成之上限,其於調任第 2級山僻、離島地區服務時
,應以所支給第 1級高限(即加成 10%)為基準,按每服務「當地」時間滿 1年,俸額
加2%計給,最高以該級最高加成比例為限。
二、本案所詢曾服務於第 3級離島地區(年資加成上限為 30%)、第 1級離島地區者(年資
加成上限為 10%),嗣後再服務於第 3級離島地區時,其年資加成之採計為以第 1級離
島地區地域加給支給有案年資之加成比例最高得採計至 10%為基準,加計原第 3級離島
地區之年資加成比例併計至第 3級離島地區之年資加成上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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