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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公用文化資產出租案件如何適用「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1.1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040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10日
說明:
一、略。
二、按「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2 條授權訂定,
其係為鼓勵承租者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爰規定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
租金。是以本辦法係在規定減免租金總額上限、每年得「減免」租金額計算方式、於
修復工程期間若無法營運或使用亦得申請減免租金及減免租金額之比率等事項,尚非
屬租金優惠之計收規定。
三、次按前開辦法第 3條第 2項規定「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方式,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
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定之。」爰有關年租金之計收應回歸各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財產管
理法令定之。惟現行條文第 2項僅規定「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方式,依國有財產法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定之。」其他公法人或公營事業之財產管理或有不適用國
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者,尚另有其他適用之法令或內部規範,本部
爰研議修正第2 項文字為「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方式,依各該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財產
管理法令定之。」並刻正辦理草案預告中。
四、至於各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財產管理法令若有租金優惠之規定者,自應依行政院 105年
12月12日院臺財字第1050185750號函示「承租人僅能就租金優惠事項之相關法令擇一
適用」辦理,惟其適用之結果仍屬租金之計收基準與方式,與本部依據文資法訂定之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規範目的不同,自應分別適用,即於適用租
金優惠計收租金後,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尚得依本部訂頒之前揭租金減免辦法計
算減免租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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