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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承租○○倉庫,部分項目得否依「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計入「減
免租金總額」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1.2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101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月22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10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
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中「修復」應依文資法第24條
第 1項、第25條第 1項、第30條第 2項及第62條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
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修復或保存維護規定辦理之。
三、爰承租人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等,依前述相關規定辦理修復之相關費用始得計算減
免租金,至於出資辦理土地使用容許取得、建物執照申請與規劃設計等相關前置勞務
案經費是否屬修復費用之一部,則宜由主管機關視個案實際狀況核定之。惟如承租人
即核定減免租金之主管機關時,恐有利益衝突之虞,宜請參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成
及運作辦法」規定,適時利益迴避,以避免產生疑慮。
四、另所詢周邊景觀改善工程未屬租賃範圍內,其景觀工程經費得否計入租金減免乙事,
按周邊景觀工程若非屬租賃範圍,則不符文資法第 102條規定「承租」之要件,亦無
需給付租金,該景觀工程經費自不得依前述條文規定計入租金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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