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請本局研擬「訂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38條評判基準細則」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7.02.14. 文資綜字第107300175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14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34條規定,係針對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
       有破壞古蹟完整、遮蓋古蹟外貌、阻塞古蹟觀覽通道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
       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為對於古蹟本體保存進行
       之審議;至於文資法第38條規定,則係就古蹟周邊之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涉及古蹟風
       貌保存之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文資)主管機關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二者
       審查項目與審議權責機關不同。
     三、次按文資法第37條規定,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
       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文資法第34、38條規定,則為古蹟保存計畫訂定前
       ,古蹟周邊整體環境維護之保護規範;古蹟保存計畫訂定後則以古蹟保存計畫為主,
       依計畫內容進行文資法第34、38條相關審議。
     四、又按古蹟具多樣性,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包括寺廟、學校、辦公廳舍、城
       郭、牌坊、產業設施等27種以上之不同類型,亦有建築單體(如國定古蹟總統府)、
       群體(國定古蹟臺北機廠)等不同樣態,爰個案古蹟保存計畫訂定前,關於文資法第
       34條與第38條之審查,難以依單一評判基準細則加以規範,仍應回歸文化資產審議會
       與都市設計審議會,就個案情形進行審議。
     五、另依據文資法第37條及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 6條規定,古蹟保存計畫之體制建構
       包括依文資法第34條、第38條提出必要規定事項、土地使用管制等,以及依第38條提
       出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築及景觀規範之建議。
     六、綜上,所詢「文資法第34條與第38條之審查基準(評判基準)」,建請依文資法第37
       條及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規定,於個案古蹟保存計畫中予以明定據以執行;並於個
       案古蹟保存計畫訂定前,依文資法第34條與第38條之法定程序,辦理古蹟及其周邊環
       境景觀之維護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