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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營事業單位是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 3項規定辦理土地無償撥用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2.26.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21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26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8條所稱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係屬公有
,乃基於保存文化資產之公益性質,而非以所有權歸屬為論斷,故與國有財產法、土
地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基於所有權歸屬而定其為公私有,其概念本有所不
同,自不可能修法使其法令一致。
三、次按文資法第21條第 3項得申請撥用之標的,業經本部 107年 2月1 日文授資局綜字
第1073001448號函釋係指為「政府機關(構)」之公有不動產,乃基於本項規定僅係
一得辦理「無償」撥用之法律依據,至所謂「撥用」之定義、作業程序或其他細節性
事項,則仍應回歸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至文資法第21條第 3項與同法第 8條所稱公有文化資產範圍有所不同部分,
本部將於未來修正文資法時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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