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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因故變更再行公告時,是否 需先行或同時廢止原公告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7.03.02. 文資綜字第107300228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2日
    有關貴局所詢旨揭疑義,請依本局 106年 8月17日「文化資產變更之法律程序討論會議」會
    議結論略以:「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公告後,其內容事項有變更者,除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1條規定辦理『更正』、同法第 114條規定進行『補正』外,其餘涉及原公告處分
    內容之實質變更者,均應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變更公告,原則應依各類文化資產指
    定登錄或保存技術登錄審查辦法規定,載明全部事項,重行公告,並於同一公告文內廢止原
    公告,以臻明確。……」及「文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本局 1
    07年 2月22日文資綜字第1073002049號函諒達),就具體公告變更個案情形參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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