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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依修正前文化資產保存法成立之『傳統藝術審議委員會』得否審議傳統表演藝術
、傳統工藝、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等無形文化資產及相關事項」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3.26.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324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26日
說明:
一、略。
二、按 106年 7月27日修正發布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條規定:「審議會
…置委員 9人至21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主管機關首長遴聘主管機關或有關
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前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審
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至於前述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組成之審議會及聘
任之審議委員,依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其任期得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次查 105年 5月27日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條規定,係將傳統
藝術修正為「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以及增訂「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
實踐」等類無形文化資產。爰所詢有關貴府任期至 107年12月31日始為屆滿之「傳統
藝術審議委會」自得就修正後本法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及相關事項
進行審議;至是否另得審議「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二類無形文化資產及
相關事項,還請依前述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條規定,審視該審議會所
遴聘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是否具備該二類別文化資產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
務經驗,並於法定之審議會委員組成人數範圍內予以增聘、補聘,或另組成「口述傳
統」、「傳統知識與實踐」二類之文化資產審議會,俾符合專業分工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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