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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院函詢「屏東縣縣定古蹟萬金聖母聖殿」案所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 條規定事宜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40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17日
    說明:
     一、略。
     二、來函所詢,涉「古蹟」所謂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疑義事項,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3條第 1款第 1目有關古蹟之說明,應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
       建、不易移動之土地定著物及輔助其使用之設施而言。
     三、次按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常以概括涵蓋方式,容納其範圍內之固
       定或不易移動設施,以為妥善保存古蹟等文化資產之完整性及彰顯其指定登錄之理由
       ,故古蹟範圍內之物是否為古蹟建造物之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另應併為考量該物是否
       係證明個案古蹟建造物過去具備歷史、藝術或科學等文化價值之原有構件及原有文物
       ,並依指定公告內容、指定理由、古蹟清冊及其相關資料予以認定之。
     四、來函所詢屏東縣縣定古蹟萬金天主教堂(萬金聖母聖殿),係於民國74年11月27日由
       內政部以台74內民字第357272號公告指定(詳附件 1、 2),查民國71年 5月26日公
       布施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條規範「古蹟: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
       其尚無包括「附屬設施」項目,惟因文化資產保存法歷經多次修正,後將古蹟定義明
       列為「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本案基於文化資產保存審慎考量,建請個案仍宜轉由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文化
       資產審議會釐清後,始得認定。
     五、至所詢「古物」疑義部分,依文資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第 8目規定,「古物」分為
       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三類,以及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 7條規
       定,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以各類材質製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經、
       社會或科學之器物,包括信仰、禮儀之用品、器具或設備等。爰來文所詢「屏東縣縣
       定古蹟萬金天主教堂(萬金聖母聖殿)內所置放之聖母像、聖母轎等」固屬上述生活
       及儀禮器物類範疇。惟因該聖母像、聖母轎等文物經查截至目前尚未經主管機關依文
       資法及相關規定程序進行審議指定作成公告,非屬文資法第 3條第 1款第 8目所稱「
       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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