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4.3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6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30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7條第 2項:「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
       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故建造物所有人申
       請指定者,主管機關應為指定與否之決定,申請人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
       訴訟。次按文資法第14條第 1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
       冊追蹤。」本條規定個人或團體之提報僅係促請主管機關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以利後
       續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提報人尚無法依訴願法規
       定提起訴願。
     三、有關貴府來文所述「提報人申請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 ...」,應係就文資法「提報」
       與「申請」之規定有所誤解。爰文資法第17、18、19條等規定,乃屬人民對主管機關
       啟動文資指定登錄審議之「申請權」,主管機關受理其申請後,自應作成一准否之行
       政處分。故若建造物所有人申請某一類別文化資產,經主管機關審議結果認為不符合
       該等文化資產類別之指定登錄基準,自應作成不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至於主管
       機關如認其屬性較符合他類別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基準,則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就
       該建造物重啟其他類別之審議,以踐行法定程序,不得直接於同一審議會內作成指定
       或登錄為其他類別文化資產之決議。
     四、另實務上,主管機關基於業務執行及行政效益考量,亦有將部分文化資產類別標的相
       近者合併組成審議會(如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因各類別文化資產以不同之
       法規命令分別規範其指定或登錄基準,委由文化資產審議會依法定基準予以專業審議
       判斷;爰各類別文化資產法定審議基準既有不同,則其法定程序所要求之現場勘查重
       點,自有不盡相同之處,彼此間尚無全部相互取代或包含之關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 435號、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度判字第 102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
       05年度訴字第 190號判決意旨參照),並予敘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