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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相關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7.06.27. 文資綜字第10730072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7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26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
       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
       部或一部之限制…」,其中所稱之「限制」,係指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
       相關法規中,對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之限制規定。因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文化資產,其修復及再利用係屬特殊修復工程,與一般
       現代建築不同,為利其修復及再利用,爰明定得不受此等規定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三、次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4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
       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
       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一、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二、土地使用
       之因應措施。三、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四、結構與構造安全及承載量之
       分析。五、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
     四、準此,有關貴建築師事務所於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再
       利用時,如認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檢討或設置,將有減損該古蹟、歷史建
       築等文化資產價值與原貌之虞者,建請應就與上述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競合
       或牴觸之條文進行檢討,並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4條規定研擬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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