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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執行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6.2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72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6月28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38條規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
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
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
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查本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強化古蹟周邊環
境之保存維護工作,解決過往古蹟周邊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營建或開發案都市
設計審議時,常有未通知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參與都市設計審議之情形,爰於 105年 7
月27日文資法增訂第38條明定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古蹟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並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定義古蹟周邊之範圍,以供遵循。
三、次按文資法第37條第 1項規定:「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
關機關訂定古蹟保存計畫,據以公告實施。」、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第 6條第 3款
規定,古蹟保存計畫之體制建構事項內容,應包括依文資法第38條提出古蹟定著土地
周邊範圍及緩衝地區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建築及景觀規範之建議。
四、準此,有關貴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擬訂定古蹟定著土地周邊開發行為之相關都
市審議事項一事,建請應依個案之古蹟保存計畫據以規範;而於個案之古蹟保存計畫
訂定之前,則請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以古蹟定著土地所在街廓及隔都市計
畫道路之相鄰街廓為範圍,並得會同該個案古蹟主管機關,就街廓型態、地籍現況、
環境景觀或所在地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五、至上述個案古蹟之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屬國定古蹟者即為本部、
屬貴市指定古蹟者則為貴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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