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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辦理古蹟或歷史建築之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窒礙難行之處,函請釋疑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7.12.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791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2日
說明:
一、略。
二、主管機關辦理古蹟或歷史建築指定或登錄之程序,仍應透過各種可能積極與所有權人
溝通協調,使其充分了解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並視個案實際狀況研擬各種
建議之文化資產保存樣態,期謀求妥善之處理方式。
三、個案在未與所有權人完成溝通並取得同意進入「現場勘查」前,於「暫定古蹟」保護
期間,建議仍得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先行辦理周邊區域環
境勘查、歷史資料收集及考證等。此外,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定,暫定
古蹟視同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仍應做好管理維護。
四、倘因故於審議階段,無法取得其審議標的之建造物及周邊設施占地面積數據,主管機
關得在可明確標示原則下,考量以文字敘述方式,明確說明建造物及其所定著土地之
範圍,並輔以相關資料補充說明,據以提供予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俟審議並作成處
分之決定後,據以公告。
五、有關查詢相關地籍及建物坐落範圍資料,除貴府所提之網站,另可參閱內政部地政司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easymap.land.moi.gov.tw/ )」相關查詢功
能,俾利取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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