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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執行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7.1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0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8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使興建完竣逾50年之公有建造物及附
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處分前,由主管機關先對其文化
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以避免可能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任意被處分。本條之適用
要件如下:(一)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
設施群。(二)建造物興建完竣已逾50年。(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進行處分前。
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 2項規定,所稱處分,係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加以
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而言。
三、準此,貴局所詢建造物情形,倘符合上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適用之要件者,
即應依本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前述條文並未
就建造物定著公有土地之面積、所占比例或是否屬道路用地等,明定得予排除適用之
規定。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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