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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擴建」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8.15. 文授資局物字第107300919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5日
說明:
一、查所詢旨揭擴建案,貴府文化局未敘明將採何種立體化方式串連開發範圍及國定○○
考古遺址,有關其規劃施作工程內容及方式不明,爰未來所規劃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
倘涉及國定○○考古遺址範圍者,請依「國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管制規範
內容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
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 ...」送本部審議通過後方得執行,後續請監管保
護單位督導施工監看相關事宜。
二、至前揭擴建案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倘未涉及國定○○考古遺址範圍者,因規劃工程位
置鄰近國定○○考古遺址,屬環境敏感區域,還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 2
項規定,於策定系爭擴建案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
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
依同法第46條審查程序辦理 ;以及同法第57條第 2項規定,於後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
發行為進行中,倘有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
主管機關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採取或決定停止工程
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監看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發
生疑似考古遺址遭毀損或破壞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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