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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進行修復工程是否提送管理維護計畫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0.25.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118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說明:
一、略。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諮詢,於必
要時得輔助之」,同法第23條第 2項「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
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同法第23條第 3項「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
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另同法第30條第 2
項「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保存、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等,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
二十四條規定」。
三、此外「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條第 3項規定「古蹟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前二項管理維護計畫,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
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同辦法第21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準
用本辦法規定。」
四、就來函所詢管理維護計畫於修復工程期間訂定時程及權責議題,涉及個案實際文化資
產保存差異性,請本主管機關權責依上開法令就個案性質、實際管理維護需求及執行
果效與永續經營文化資產立場評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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