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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是否於國家文化資產網公開提報人姓名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7.11.07. 文資綜字第10730124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7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
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
後,列冊追蹤。」,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 2項規定:「個人或團體提報前項具文
化資產價值或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
聯絡方式、提報對象之內容及範圍。…」
三、查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者(下稱提報人),係促使主管機關為列冊追蹤審
查程序之發動,並依前述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 2項規定,提報人僅應以
書面載明真實姓名、聯絡方式、提報對象之內容及範圍,即可依法提報。
四、惟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爰本局研議於各類文化資產提報/申請表新增「是否同意公
開其姓名」欄位,如提報人勾選不同意或未勾選者,則於本局建置國家文化資產網相
關資訊中,有關其姓名部分將以適當方式遮隱(如:王○明、王○○);至於提報人
之電話、住居所等聯絡方式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則因屬個人生活私密領域資
訊隱私權保障範圍,即不予以公開。
五、準此,有關貴局受理提報人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者時,建請依上述規定及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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