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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條規定「出資修復」之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1.1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126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10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
       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另依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
       減免辦法第2 條第 1項規定:「承租並出資修復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
       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三、爰文資法第 102條所定「修復」,係指依同法第23條第 1項、第24條第 1項、第25條
       第 1項、第30條第 2項及第62條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
       文化景觀修復或保存維護規定辦理而言,承租人或承租單位出資辦理上述規定之相關
       費用,即得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實際工作結算之金額核定減免租金數額,核與其所出資
       進行修復程度、進行局部抑或全部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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