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考古試掘出土遺物後續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1.22. 文授資局物字第10730131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說明:
一、有關試掘時發見出土遺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第 2項規定,即停止工程
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
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二、旨案既發見出土遺物,應依前開法令規定,將發掘成果或報告(含價值評估),送審
議會審議,俾判斷其是否具考古遺址(含出土遺物)價值。倘具該價值者,則續依同
法第53條規定,將出土遺物指定予保管機關(構)保管。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