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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執行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1.2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133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說明:
     一、略。
     二、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規定,屬興建完竣逾50年之屬公有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該所有或管理機關
       應於處分前,通知主管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程序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本法第15條抑或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尚無應視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所占用土地
       之面積多寡或是否屬道路用地等原因而予以排除適用。有關所詢疑義,本部業曾於 1
       07年 7月18日以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047號函函復貴局在案(諒達),還請貴局依
       前述規定及本部函釋辦理。
     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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