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執行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1.2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133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說明:
一、略。
二、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規定,屬興建完竣逾50年之屬公有建
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該所有或管理機關
應於處分前,通知主管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程序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本法第15條抑或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尚無應視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所占用土地
之面積多寡或是否屬道路用地等原因而予以排除適用。有關所詢疑義,本部業曾於 1
07年 7月18日以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047號函函復貴局在案(諒達),還請貴局依
前述規定及本部函釋辦理。
三、…(略)。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