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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普查並列冊追蹤之建物,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室 內裝修之需求,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是否有相關審查措施或補償機制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2.1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1378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資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
       蹤。」, 105年新修正文資法並新增第 2項「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
       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及第 3項「經第 1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17條至
       第19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爰依同條第 1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本可依個案考量
       ,以定是否依本法第17至第19條進行審議程序。而第14條第 2項所稱「於 6個月內辦
       理審議」,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係指主管機關就個人或團體提報決定列冊
       追蹤者,應於六個月內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並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一、持續列冊,
       並得採取其他適當列冊追蹤之措施。二、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三、解除列冊。
       」。
     三、另為強化列冊追蹤之實意,建立監管、通報等機制,本局業訂定「古蹟、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供各縣市政府遵循
       辦理,上述列冊追蹤注意事項主要包含「就列冊追蹤案件,主管機關應擬定整體『列
       冊追蹤計畫』,內容包含現況記錄、訪查(檢視)重點等,並定期辦理現況訪視 ;且
       得委由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追蹤,或委託民間參與追蹤機制。」、「主管機關就列
       冊追蹤案件應依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或依現況訪視結果、實際情況,本職權啟動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61條所定審查程序。」、「主管機關就已
       列冊追蹤案件,如遇有營建工程、開發行為或其他危及保存之緊急情況時,應依暫定
       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評估是否逕列為暫定古蹟。」等規定,俾以強化地方
       主管機關對依法列冊追蹤者應有之作為。
     四、據上,有關就列冊追蹤建物如遇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基於使用之必要性,有室內
       裝修之迫切需求時,主管機關即應本於職權依據上述法令就個案事實判斷有無危及保
       存之緊急情況,而決定後續應採取何種措施。
     五、至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依文資法第20條第 4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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