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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歷史建築員林鐵路穀倉之修復再利用適用建築法規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2.13.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1404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26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
       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
       之限制…」。次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
       理辦法第 4條、第 5條及第 6條分別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
       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
       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
       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
       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
       可其使用。…」。
     三、前開文資法及相關規定並無區分修復及再利用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
       築群種類型態,所詢歷史建築員林鐵路穀倉進行修復或再利用時,如適用建築、消防
       相關法令有困難時,即得依前揭規定辦理。惟所詢個案是否不受建築、消防相關法規
       全部或一部之限制,仍請應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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