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是否適用於逾期違約金減免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2.22. 文授資局綜字第第10730146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
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
、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
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是以得適用本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出資修復
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而得以減免者僅係「租金」。
三、來函所述公有文化資產使用單位,因未如期繳納租金,衍生逾期違約金,經主管機關
辦理考核減免租金後,當年度無須繳納租金,惟其逾期違約金得否減免,依前項說明
尚非本辦法規定之範疇,至於是否得依其他規定予以減免,宜請貴局就個案依民法或
相關法令及雙方租賃契約規定認定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