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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歷史建築座落文化景觀範圍,就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管理人提出因
應計畫之法令釋示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2.27.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14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說明:
一、略。
二、文化景觀登錄範圍可能甚廣,涉及建物甚多,若一體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4條
排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恐將衍生疑
義,爰本部會同內政部訂定《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建造物或設施之適用範圍,應明訂於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
護計畫中,如有疑義者,應由審議會審議認定之」。
三、至文化景觀範圍內倘有已指定或登錄之單棟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本即得適用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排除
現行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等規範全部或一部相關限制,並無法令適用衝突
疑義。
四、準此,本案「○○○○」內之建造物,如同屬上述《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
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2條之適用範圍,並兼具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身分
者,即得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
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或《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
法》,排除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文化資產保存法》或上述二辦法尚無規範
應一併檢討辦理。
五、惟無論該等建造物是否具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等文化資產身分,其修復、再利
用及保存維護,均應符合本案文化景觀保存及管理原則,以及依其保存維護計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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