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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歷史建築是否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
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辦理因應計畫一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1.08.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0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8日
一、略。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係考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特
殊性,為避免修復及再利用受制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
法及其相關法令之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限制,而影響文化資產保
存價值,爰授權訂定該特別規定以排除適用目的法令之限制,該法並授權訂定《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供執行規範;合先
敘明。
三、基於上述立法考量,個案是否受制《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之區域計畫法、都市
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適用,建請貴局宜先向各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查明,倘查明未涉上開法令適用,則個案即無《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暨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相關規範
事項辦理。
四、貴局來函建請針對特殊類型文化資產修復訂定相關因應機制及判斷標準事宜,因考量現
況法令執行並無疑義,且為確保法令執行架構之完整性,爰擬暫不納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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