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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第17條辦理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1.08.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03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8日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立法精神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 4項
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決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提報之個人或團體及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列冊追蹤屬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者,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就經列
冊追蹤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應於主管機關網站或主管機關網站得連結之局(
處)網站,公布該標的之個案名稱、地址 /位置 /範圍等得予判別資訊。
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及立法精神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 3
項規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就已完成文化資產價值評
估之「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應於
主管機關網站或主管機關網站得連結之局(處)網站,公布該標的之個案名稱、現場勘
查或訪查時間、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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