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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執行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1.1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05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11日
一、略。
二、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類型多元,且周邊環境各有其發展脈絡,因
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實難以謀求通案、一致評判標準,用以認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
條之相關範圍,故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考量各古蹟、歷
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四周之地籍、街廓、紋理等要素予以認定之,並至少應
包括該文化資產所定著土地鄰接、隔道路鄰接之建築基地,蓋此等範圍內開挖、施工等
工程營建或開發行為,將可能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產生影響之故。
三、準此,貴局審查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倘遇有工程範圍與文化資產定著同一地號土
地,且無法以鄰接土地或間隔道路作為判斷認定之依據基準時,建請仍應參酌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34條立法原意與上開說明,考量系爭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
周邊環境發展脈絡、紋理,與衡量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進行,是否將造成文化資
產保存之破壞或產生不利影響,就個案具體情事本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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