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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請釋示「○○考古遺址範圍調查試掘計畫」考古發掘計畫書之審議主管機關與相
關流程一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1.14. 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066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14日
一、略。
二、來文所陳位置,係鄰近○○○○考古遺址,非位於「○○考古遺址範圍」,屬環境敏感
區域,還請依本部 107年 8月15日函示略以,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倘未涉及○○○○考
古遺址範圍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於策定系爭工程案計畫時,
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
疑似考古遺址。
三、前揭如有發見,應即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即○○○○,由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6條審查程序辦理;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規定,所在地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亦得予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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