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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古蹟、歷史建築緊急修復之鋼棚架設置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1.24. 文資蹟字第10830010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4日
    一、略。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
      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另《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2條規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事項包括: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等。
    三、綜上開法令規定,有關古蹟、歷史建築之保存,為避免不當修復而遭受損壞情事,執行
      過程極為審慎嚴謹且所耗時間亦極為冗長。為避免修復前置作業期間或因修復工程進行
      解體清理過程當中,古蹟、歷史建築因遭致外部環境影響而衝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管
      理單位得視個案狀況依法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設置各種必要之臨時性緊急加固或保護
      措施,該假設工程亦可能隨工程之進行而不斷配合調整,及至完工後即全數拆解。準此
      ,有關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期間所需設置之臨時性緊急加固或保護措施,自屬為利古蹟
      、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而設置,故該緊急加固或保護措施設置是否涉有建築法、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宜先釐清。倘確涉有
      上開法令之限制而影響文化資產保存時,始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暨授權訂定《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規定,以排
      除上開法令規定辦理。
    四、另,為確保古蹟、歷史建築修復期間設置之臨時性緊急加固或保護措施之結構安全,藉
      以達成保護文化資產本體目的及避免間接毀損古蹟本體情形,按《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
      法》規定,即應委託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執業技師依據相關法令規範進行規劃設計,
      並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為之。
    五、有關該公司所詢緊急修復之鋼棚架設置是否適用「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及是
      否需申請雜項執照或臨時性之建築物部分,係屬內政部主管法令適用解釋權限,仍請貴
      署研議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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