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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修復及再利用是否適用因應計畫之相關規定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2.22.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19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22日
一、略。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來函所詢個案是否屬為利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
所需,宜先查明;倘經確認屬實,始有該法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
、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限制之適用。
三、案依上開法令排除適用範圍,未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地質法》二法,故個案
倘經貴府查明確屬為利歷史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所為,其執行過程仍應依該二法之規定
辦理。
四、另,個案依貴府來函說明,其係座落於山坡地及活動斷層之公告管制區域,顯見該區地
質地形極為敏感,案為避免文化資產遭受周邊不當開發毀損情事,建請貴府務必落實執
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規定,倘經查有違反該條文之規定者,並請依同法第 106
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嚴予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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