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所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所稱處分是否包含規劃設計或採購發包階段」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3.1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25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2日
    一、略。
    二、按興建完竣逾50年以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因即可能具有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潛力,爰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5條明
      定,所有或管理機關(構)進行處分前,應由主管機關預為審查該建造物之文化資產價
      值。
    三、又所謂「處分」,可分為事實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事實上之處分,指就權利標的
      物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例如拆屋重建;法律上之處分,指法律上權利
      之直接或間接變動,包括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負擔行為等而言。
    四、準此,考量對於公有財產之處分,應依其相關財產管理法令並循預算程序為之,而有一
      定作業與期程規劃,規劃設計或發包採購作業,雖非屬上述之處分,惟係為達處分目的
      之前階段行為或前置作業程序,爰建議得於規劃設計或發包採購階段,通知所在地主管
      機關進行評估作業,俾就預計處分之建造物先予釐清其文化資產價值,或最遲至處分「
      前」應依文資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