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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墳墓遷葬文化資產價值之審認,貴府函請釋示統一處理程序一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4.16. 文資物字第10830040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16日
一、略。
二、為制度性保護文化資產,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規範有多種預先評估調查
機制,避免具有指定登錄為文化資產潛力者遭受毀損或破壞,如文資法第14、43條等普
查提報列冊規定、第15條興建完竣逾50年公有建造物、公有土地上建造物之價值評估規
定,以及第35、58條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前應先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調查等。
三、爰○○區墳墓遷葬案,倘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規定之要件,並已由貴府依該條及文資法施
行細則規定辦理評估程序者,固無疑義,惟建議另得依本局 107年 1月12日召開「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14、15、 17-19條執行程序討論」會議結論(本局 107年 2月12日文資綜
字第1073001883號函諒達)評估個案狀況,本於職權併同啟動文資法第14條列冊追蹤之
審查程序,或逕行依文資法第17至19條規定進行審議。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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