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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府函詢有關墳墓遷葬文化資產價值審認之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5.02. 文資蹟字第10830047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日
    一、略。
    二、有關個案業依文資法第15條提請價值評估或啟動評估程序者,工程主辦機關是否無須再
      依同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進行調查疑義。查文資法第15條係規範50年以上之公有建造物
      及附屬設施於處分前應由主管機關進行文資價值評估,同法第35條第 2項則係政府機關
      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應先調查該地區有無文資價值之建造物,故主管機關得以第15條
      完成之文資價值評估作為第35條第 2項之調查結果,即無重複調查之必要。惟請貴府仍
      應提醒工程主辦機關後續倘有發現具文資價值者,仍應依文資法第33條、第57條、第77
      條及第88條規定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並報主管機關。
    三、倘墳墓遷葬案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要件,究依該條規定或應依同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辦理
      疑義。建請依文資法第35條第 2項及第58條第 2項規定,於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
      即啟動該工程地區是否具有文資價值潛力之調查,避免公墓依文資法第15條規定於處分
      前,方啟動價值評估程序而衍生不必要之爭端。惟個案仍需視其實際情形審慎處理。
    四、至併同啟動文資法第14條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逕行依文資法第17至19條進行審議暨本
      局 108年 3月19日「召開公墓文化資產保存議題研商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有關訂定相關
      行政作業規範等事宜,本局將另擇期邀集各縣市政府與會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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