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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民眾提報公有文物之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5.02. 文資物字第10830047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所稱「普查」,係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所稱「提報」係個
人或團體促請主管機關發動,於普查或提報後辦理列冊審查程序,使主管機關知悉轄區
具文資價值或潛力者,以建立完整基礎資料,並依個案保存情形啟動古物指定審議,列
冊追蹤與否決定,係主管機關所為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事實行為,且法無規定應取得
所有人或保管機關同意,有關貴府函詢民眾依文資法第65條提報公有文物乙節,應無庸
檢附文物保管機關(構)同意之相關文件。
三、為使提報人或團體提報文物列冊追蹤,檢附「公私有文物提報列冊追蹤申請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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