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府函詢民眾提報公有文物之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5.02. 文資物字第10830047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所稱「普查」,係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所稱「提報」係個
      人或團體促請主管機關發動,於普查或提報後辦理列冊審查程序,使主管機關知悉轄區
      具文資價值或潛力者,以建立完整基礎資料,並依個案保存情形啟動古物指定審議,列
      冊追蹤與否決定,係主管機關所為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事實行為,且法無規定應取得
      所有人或保管機關同意,有關貴府函詢民眾依文資法第65條提報公有文物乙節,應無庸
      檢附文物保管機關(構)同意之相關文件。
    三、為使提報人或團體提報文物列冊追蹤,檢附「公私有文物提報列冊追蹤申請表」供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