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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工地負責人資格之「實務工程經驗」認定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05.06. 文資蹟字第108300478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6日
一、略。
二、文化部已於 101年10月15日函文各縣(市)政府,就已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證書
者,於現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訂之工地負責人亦得比照適用,檢附函釋供參
。
三、關於實務工程經驗認定事宜,於 101年 6月17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法前,已取得
古蹟修復工地主任資格,且記錄於相關工作報告書者,得採計任職期間之工程實務經驗
;另工地負責人資歷部分亦可透過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查詢擔任古蹟或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地負責人之人員登錄時間,做為任職期間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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