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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詢問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執行列冊追蹤疑義與修法建議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5.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6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7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4條有關列冊追蹤之規定,旨在使各主管機關
      建立轄區內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建物之列管完整基礎資料,提供未來進一步辦理指定或
      登錄時重要參考資訊,並依個案保存情形啟動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審議程序。是以,文
      資法第14條「列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最高行政法
      院 105年度判字第 1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而為落實文化資產列冊後之追蹤工作,本部文化資產局訂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明列主管機關應就列冊後個案辦理追
      蹤作業事項(本部文化資產局106 年10月31日文資蹟字第1063012070號函諒達),參照
      系爭注意事項第 7點之說明,倘主管機關遇有已列冊之建造物遭處分或破壞,致造成其
      文化資產價值有減損或其他危及保存之緊急情況時,建請應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規定辦理,評估是否逕列為暫定古蹟。
    四、綜上,因主管機關定期普查或受理提報具文化資產價值者,經審查決定列冊追蹤,其法
      律性質為事實行為,未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限制所有人或管理人自由處分財產權利或相
      關處罰規範。建議對於列冊追蹤中個案,宜逐步進行調查辦理文化資產價值研究後,進
      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並得同時將列冊名單送有關機關存查,建立橫向聯繫機制;而
      如有危及保存之緊急情狀,則應即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評估是否逕列
      為暫定古蹟予以管理維護,並按文資法第20條第 4項規定,對於因暫定古蹟致財產受損
      之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
    五、末按,依據文資法第14條第 3項「經第 1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17條至第19條
      所定審查程序辦理」規定,爰有關所詢「繼續列冊或解除列冊認定標準」乙節,建請參
      照文資法第17至19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指定登錄廢止審查等辦法
      所規定之審議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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