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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等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31日
    一、略。
    二、有關所詢「列冊追蹤者,經審議會決議進入審查程序者,是否需再辦理價值評估與相關
      疑義」部分:
     (一)按文化資產價值認知與評估,為保存文化資產的基礎工作,此價值必須持續不斷的
        被檢視與評估,故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14條第 2項及第 3
        項定明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前之事先評估機制。
     (二)是以,於進入文化資產審查程序時,主管機關除依各該類別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
        審查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外,並仍應依細則第14條第2 項及第 3項規定,於交付審議
        會審議前,按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自然地景類別
        者,則另應評估其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
     (三)另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前開評估報告應於文化資
        產審議會審議前完成、提出於審議會參酌內容進行審議,至係於調查研究時或列冊
        前即完成,均無不可。
    三、有關所詢「主管機關執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6、 7、10條等規定時,因所
      有人人數眾多,甚至無法通知之狀況,應如何處理疑義」部分:
     (一)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有關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規定,旨
        在保全文化資產並兼顧所有人權益保障。爰縱所有人人數眾多,惟其人員並非不能
        特定,主管機關仍應予查明後對於全體所有人,依行政程序法第67條至第91條送達
        規定進行通知或送達文書。
     (二)至倘主管機關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且不能以其他方
        法予以通知者,則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以公示送達為之。
    四、有關所詢「民俗儀式之價值評估程序疑義」部分:
      經查細則第14條第 2項所規定之價值評估,係交付審議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前之流程。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9條第 1項規定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
      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經審查決定列冊追蹤後,得本職權依同法第91條、民俗登錄
      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條規定進行登錄審查程序,並於該民俗舉辦期間進行訪查,至
      其價值評估並無限於民俗儀式進行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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