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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3項所定「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 之影響」之規定,其內容是否包含財務規劃之評估乙節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7.0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715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4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
      、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文資
      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規定:「主管機關將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個案交付審議會審議前,應依據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專案小
      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進行評估。」,爰有關各類文化資產
      指定、登錄前之評估應係針對其有無符合文資法第 3條所定各類定義及各類文化資產指
      定登錄廢止辦法所訂之各項基準予以初步檢視,俾提供審議會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
      時之參考。
    三、另前述細則第14條第 3項規定:「前項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
      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自然地景類別者,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
      之影響。」,本項規定之類別乃屬建造物或場域類之有形文化資產,為助於文化資產保
      存、管理維護工作,爰規定其指定、登錄前應先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及指定登錄範圍
      之影響。惟「財務規劃」與該審查標的是否具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尚無直接關聯,
      且經指定登錄後,現行文資法就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等相關經費均有相關之輔助、補助
      規定,故為免於指定、登錄時因考量後續財務規劃而就具文化資產價值者不予以指定、
      登錄,本部 106年 7月27日修正發布之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4條,爰將「財務規劃」等字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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