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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暫定古蹟生效要件及相關執行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7.0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725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8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進入第17條至第19條所稱
      之審議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另依文資法第17條至第19條授權訂定之「古蹟指定及
      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聚落建築群登錄
      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均明定主管機關為指定或登錄程序起始於現場勘查,爰文資法
      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 1項所定審議程序之起始時間,以主管機關辦理
      現場勘查通知書發文日起算。」,核先敘明。
    三、故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現場勘查」,當係指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第17條至第19
      條進行指定、登錄審議程序所辦理之「現場勘查」,自不包含文資法第14條列冊追蹤之
      現場勘查,殆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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