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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市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其後續辦理方向請本部提供意見一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7.09.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727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9日
一、略。
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
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
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就市定古蹟所有權人被動保存修復
或管理維護情事,主管機關自得依前開條文及同法第 106條規定督促所有權人主動辦理
。然為利文化資產長久保存經營考量,主管機關亦得採積極協助或鼓勵性質立場,如媒
合企業協助或募集保存經費予以修復,亦可評估由市府代為管理維護做為府內業務推廣
之再利用,或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範協助辦理容積移轉事項,以輔助立場
促使所有權人提高保存動力。
三、檢附本部文化資產局製作之「文資獎勵懶人包」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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