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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相關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7.1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74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2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所規定之「列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
      並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個人或團體之提報僅係促請主管機關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以利後
      續追蹤,而文資法所規定之「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乃係為作成對物之一般處分之程序
      ,經審議會審議作成指定登錄處分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作成處分辦理公告後對外即發生
      法律效力。至於列冊追蹤後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
      係指主管機關就個人或團體提報決定列冊追蹤者,應於六個月內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
      並作成下列決議之一:一、持續列冊,並得採取其他適當列冊追蹤之措施。二、進入指
      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三、解除列冊。」,係為落實文化資產之列冊追蹤工作,建立主管
      機關於列冊後辦理審議之機制。是以,文資法第14條第 2項「列冊追蹤」之審查與文資
      法第17至19條指定或登錄之審查,其目的與法律效果均不同,合先敘明。
    三、至上述列冊追蹤後審議會作成「進入指定或登錄審查程序」之決議,非指得逕予該次審
      議會進行指定或登錄之審議,蓋依文資法第17條至第1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古蹟指定及
      廢止審查辦法」、「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聚落建築群登錄
      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均明定指定或登錄之程序;且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及
      第 3項、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條規定「主管機關將文化資產指定、登錄
      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個案交付審議會審議前,應依據文化資產類
      別、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進行評估。」「
      前項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及自然地
      景類別者,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審議會審議時,得
      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項、第 3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
      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審議。」。是以,主管機關於作成指定、
      登錄各類文化資產行政處分時,所應遵守之正當行政程序,與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自有
      不同,故就「列冊追蹤」所為之審查程序,尚不能充當「進入指定或登錄之審查程序」
      。
    四、綜上,主管機關倘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 2款規定決議將列冊追蹤者「進入指定或
      登錄審查程序」,仍應另依文資法及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法定審查程序,始
      符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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