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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文化資產變更公告之辦理程序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7.2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797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5日
一、略。
二、按指定、登錄文化資產之公告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條第 3項規定,於未經撤銷、
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一經主管機關對外作成公告後,其效力繼續存在,對於
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
三、是以,於作成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公告後,除因錯誤更正、漏載事項補正等單純變動情
形外,倘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有修正或調整者,如古蹟與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面積有
增加或減少,實屬就該文化資產重新為指定或登錄,爰本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暨保
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行政指導乃請各主管機關應注意,務需就個案重
新依各該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審查辦法所定之審查程序辦理,經提送審議會作成決議後
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四、有關所詢「經實地鑑界測量,發現公告古蹟本體坐落於非屬原公告定著土地範圍」之變
更公告辦理程序疑義,建請先予釐清究竟屬「原公告誤寫誤繕」抑或「配合地籍重測整
編」?如為前者,請依行程序法第 101條規定辦理更正;如係後者,則可參照前揭「文
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參考範例 5,另以公告敘明異動情形
即可。
五、惟所詢疑義倘另涉及古蹟與所定著土地範圍、面積有增加或減少情事者,因屬就原公告
古蹟實質內容之變更,據上說明,仍請應依循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辦法所定審查程序
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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