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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關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公有建物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8.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9249號(一)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7日
    按為使各主管機關辦理列冊追蹤審查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5條規定所
    為化資產價值評估有所依循,爰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17條明定其相關作業程序,因兩者皆
    屬審議前主管機關對於建造物之價值評估,為求行政程序經濟,故本部文化資產局乃以 107
    年 2月12日文資綜字第1073001883號函(諒達)檢送「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15、 17-19條
    執行程序討論」會議紀錄,建議主管機關得評估個案狀況,於依文資法第15條辦理文化資產
    價值評估時,本於職權併同啟動同法第14條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惟上開二程序之發動、條
    件、效果等仍有不同,爰主管機關併同啟動兩者程序後,還請依上揭會議紀錄決議「…併同
    啟動辦理者,仍應分別具備其程序要件,並分別踐行相關之程序及作成法定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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