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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縣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得否承攬該縣市文化產相關採購案之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8.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9249號(二)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7日
(一)為解決文化資產審議(以下簡稱審議會)委員有不適任繼續擔任文化資產審議任務之
情形,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條第2 項明定主管機關得為解聘或不續聘
審議會委員之事由。
(二)有關所詢審議會委員有承攬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等相關採購案時,除該委員就所承攬
個案之審議,有違反上揭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條第 1項、行政程序法
第32、33條利益迴避規定,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情形,符合前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第5 條第 2項第 3款規定得予解聘之事由外,尚難謂委員有承攬文化資產修
復再利用即有不適擔任文化資產審議任務,主管機關亦不得以此作為解聘或不續聘之
事由。
(三)另,所稱「證人」、「鑑定人」,係指就其親身見聞或專業知識作為認定事實真偽證
據之人,至其於文資法規及相關制度中究係為何類人員或情形,則應依具體事實個案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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