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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條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8.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9249號(五)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27日
(一)按文資法第 9條第 1項所稱:「尊重所有人之權益」,係指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
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依法給予所有人表達意見之
機會,並適時提供所有人專業諮詢,如所有人對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仍有不同意見
時,主管機關宜盡力予以溝通協調;文資法亦規定多項獎勵補助措施,以兼顧文化資
產保存與財產保障間公益與私益之衡平性。
(二)次按,觀文資法第 3條所定文化資產定義及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廢止審查辦法所
定之基準,即可而知,文化資產之所有權處分比例,與主管機關是否指定或登錄無涉
;且對於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者,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啟動指定或登錄
審查程序,建造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比例,並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考量要件。
有關建議將應有所有權人持有一定比例始得申請指定登錄為文化資產納入修法內容一
事,似有誤解文資法及相關規定。
(三)至文資法第14條有關列冊追蹤審查規定,係為使主管機關藉由定期普查或提報,具古
蹟或歷史建築價值、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等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建立檔案列冊處
理,以利後續追蹤,其法律性質僅係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且無對於人
民法律上權利造成侵害,來文稱「…似與同法第 9條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相
違,致使文化資產審議過程衍生衝突與對立…」並請檢討非有人提報制度云云,亦有
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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