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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緊急搶修計畫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比例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9.2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01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9月20日
一、略。
二、按土地法第34條之 1第 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
數不予計算。」其立法意旨係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排除民法第 819條第 2項
、第 828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以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
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司法院釋字第 562號解釋參照)。爰所詢修復
及再利用計畫或緊急搶修計畫,若屬變更共有物之本質或用途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惟若未變更共有物之本質或用途時,應屬共有物之管理行為,其共有人之同意比例則
適用民法第 820條之規定辦理(法務部 107年09月04日法律字第 10703507340號參照)
,合先敘明。
三、至所詢因所有人意見分歧致未提出修復再利用計畫時,主管機關亦得審查是否有管理不
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而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提出,屆期未提出者
,主管機關亦得衡酌個案情形依文資法第28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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